为了加强人才专项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县政府拨款。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并拨付1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捐赠。
第二条 资金使用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
(三)奖励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对我县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才,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对我县新入选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对我县新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新入选天水市“222” 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经县政府批准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每年3000元的安家费,连续享受五年。
(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并仍在职继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或500元的资助,期限两年。
(六)对获得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并仍在职继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或500元的资助,期限两年。
(七)获国家、省、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智项目,外国专家来我县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八)单位定向培养的博士生或硕士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或300元的资助,期限两年。
(九)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到高等院校攻读急需紧缺专业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的,学成回原单位工作后,给予每人2000元或4000元的学费补助。
(十)经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到我县企业工作的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国家“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及3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资助,期限两年。
(十一)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专家慰问及健康检查。
第三条 使用条件
接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我县人事人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资助对象在甘谷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条 申报程序
凡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甘谷县人才基金专项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聘任合同文本,报县人事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人才基金在县财政开设专户,县人事局负责基金的安排使用。
(二)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县人事局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汇报当年的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