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干有所得、老有所养、忧有所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按照天水市委《关于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规定(试行)》(市委发[2008]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村干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文书等村干部。
第三条 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2、村干部报酬资金来源以中央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为主,市、县两级财政自筹为辅;
3、村干部报酬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4、村干部待遇普遍落实、逐步提高,有利于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在职村干部职数
第四条 合理确定村干部职数。以行政村人口数为主要依据,参考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统一核定村干部职数。村干部职数原则上控制在2-5职。其中,人口在1800人以下的村,设2-3职;人口在1800-3000人的村,设3-4职;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设4-5职。提倡在具备条件的村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干部职数配备以行政村为单位,行政村之间不搞职数调配或平衡。
第六条 做好村干部任职建档工作。各乡镇党委要按照核定的村干部职数,对现任村干部逐一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村干部调整后要及时调整档案。